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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开 始 接 受 登 记
电 讯 管 理 局 ( 电 讯 局 ) 今 天 (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) 公 布 将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推 出 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。
这 是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 ( 条 例 )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全 面 实 施 以 来 推 出 的 第 二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; 第 一 份 登 记 册 适 用 于 传 真 讯 息 。
电 讯 局 发 言 人 表 示:「公 众 可 在 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登 记 其 电 话 号 码 , 以 拒 绝 接 收 非 应 邀 商 业 短 讯 。 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涵 盖 经 流 动 网 络 发 送 的 短 讯 和 多 媒 体 短 讯 , 以 及 经 固 网 发 送 的 短 讯 。 公 众 可 使 用 拟 登 记 号 码 的 电 话 致 电 登 记 热 线 1835001 进 行 登 记。」
发 言 人 续 称:「 登 记 并 无 期 限 。 公 众 可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或 以 后 的 任 何 日 子 或 时 间(每 天 晚 上 十 一 时 至 十 二 时 除 外 , 届 时 将 会 更 新 资 料 库)在 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登 记 其 号 码 。」
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前 在 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登 记 的 号 码 , 条 例 下 的 保 障 将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五 日 生 效 。 至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或 以 后 登 记 的 号 码 , 保 障 会 于 登 记 日 期 后 的 第 十 个 工 作 天 生 效 。 公 众 可 在 http://www.dnc.gov.hk 核 查 号 码 的 登 记 日 期 。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, 公 众 亦 可 致 电 登 记 热 线 1835001 核 查 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所 载 号 码 的 登 记 日 期 。
发 言 人 续 称:「第 一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适 用 于 传 真 讯 息 , 已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推 出 。 截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六 日 , 共 有 19,013 个 号 码 已 在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上 登 记 。 登 记 并 无 期 限 , 公 众 可 继 续 致 电 热 线 1835002 , 在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登 记 其 号 码 。 就 已 经 登 记 及 于 今 晚 十 一 时 前 登 记 的 号 码 而 言 , 保 障 将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生 效 。 至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八 日 或 以 后 登 记 在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的 号 码 , 保 障 会 于 登 记 日 期 后 的 第 十 个 工 作 天 生 效。」
发 言 人 进 一 步 解 释:「 拒 收 短 讯 登 记 册 和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的 登 记 热 线 号 码 并 不 相 同 , 分 别 是 1835001 和 1835002 。」
下 一 份 亦 是 最 后 一 份 的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适 用 于 预 录 电 话 讯 息 , 会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开 始 接 受 2 字 头 和 3 字 头 的 固 网 电 话 号 码 登 记 。 该 登 记 册 会 分 别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和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四 日 开 始 接 受 6 字 头 和 9 字 头 的 流 动 电 话 号 码 登 记 。
有 关 三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和 条 例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请 浏 览 电 讯 局 网 站 (http://www.ofta.gov.hk/zh/uem/main.html) 。
背 景
条 例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开 始 全 面 实 施 。 现 在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发 送 人(i) 须 在 讯 息 中 提 供 准 确 的 发 送 人 资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; (ii) 须 遵 守 收 讯 人 的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;(iii) 除 非 已 取 得 收 讯 人 同 意 , 否 则 不 得 向 任 何 列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电 话 / 传 真 号 码 发 送 讯 息 ;(iv) 发 送 预 先 录 制 的 电 话 和 传 真 讯 息 时 , 不 得 隐 藏 来 电 线 路 识 别 资 料 ; 及(v) 发 送 电 邮 讯 息 时 , 不 得 使 用 具 误 导 性 的 标 题 。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( 电 讯 局 长 ) 会 向 违 反 上 述 规 则 的 发 送 人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。 任 何 人 不 遵 守 执 行 通 知 , 经 第 一 次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10 万 元 ; 经 第 二 次 或 其 后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50 万 元 。
电 讯 管 理 局
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七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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