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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全 面 生 效
电 讯 管 理 局(电 讯 局)今 天(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)宣 布 ,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》(条 例)将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全 面 实 施 。 公 众 如 想 拒 收 非 应 邀 商 业 电 子 讯 息(已 获 得 同 意 的 讯 息 除 外), 可 于 传 真 、 短 讯 和 预 录 电 话 讯 息 的 三 份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其 电 话 或 传 真 号 码 。
电 讯 局 发 言 人 表 示:「 登 记 程 序 十 分 简 单 , 可 通 过 自 动 化 电 话 系 统 轻 易 完 成 。 公 众 可 使 用 打 算 登 记 的 号 码 的 传 真 机 致 电 登 记 热 线 1835002 , 在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登 记 其 传 真 号 码 。 」
发 言 人 续 称:「 不 过 , 登 记 并 无 期 限 , 因 此 公 众 毋 须 急 于 登 记 。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或 以 后 , 公 众 可 于 任 何 日 子 任 何 时 间 在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登 记 其 号 码(每 日 晚 上 11 时 至12 时 会 更 新 数 据 库 , 期 间 系 统 不 会 接 受 登 记), 如 登 记 热 线 的 线 路 繁 忙 , 请 稍 后 再 试 。 不 断 拨 打 热 线 可 能 会 令 登 记 系 统 负 荷 过 重。」
鉴 于 本 港 目 前 使 用 的 传 真 和 电 话 号 码 超 过 1400 万 个 , 三 份 登 记 册 将 分 阶 段 推 出 , 以 确 保 推 出 初 期 运 作 畅 顺 。 首 先 推 出 的 是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, 将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接 受 登 记 。 三 份 登 记 册 的 推 出 时 间 表 载 于 附 录 。
发 言 人 解 释:「 条 例 全 面 实 施 后 , 现 行 有 关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的 过 渡 措 施 将 会 被 撤 销 。 已 在 电 讯 局 现 时 的『 不 收 传 真 名 单 』登 记 号 码 的 用 户 , 如 拟 继 续 拒 收 非 应 邀 传 真 讯 息 , 便 须 在 拒 收 传 真 登 记 册 登 记 其 号 码 。」
发 言 人 补 充:「 公 众 除 可 在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登 记 号 码 外 , 亦 可 直 接 向 个 别 讯 息 发 送 人 提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以 拒 绝 接 收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。」
条 例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全 面 实 施 后 ,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发 送 人(i)须 在 讯 息 中 提 供 准 确 的 发 送 人 资 料 和 取 消 接 收 选 项 ;(ii)须 遵 守 收 讯 人 的 取 消 接 收 要 求;(iii)除 非 已 取 得 收 讯 人 同 意 , 否 则 不 得 向 任 何 列 于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电 话 或 传 真 号 码 发 送 讯 息;(iv)发 送 预 录 电 话 和 传 真 时 , 不 得 隐 藏 来 电 线 路 识 别 资 料; 及(v)发 送 电 邮 讯 息 时 , 不 得 使 用 具 误 导 性 的 标 题 。
电 讯 管 理 局 局 长 会 向 违 反 上 述 规 则 的 发 送 人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。 任 何 人 不 遵 守 执 行 通 知 , 经 第 一 次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10 万 元 ; 经 第 二 次 或 其 后 定 罪 , 可 处 罚 款 50 万 元 。
查 阅 有 关 条 例 和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请 浏 览 电 讯 局 网 站(http://www.ofta.gov.hk/zh/uem/main.html)。 载 列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详 情 的 小 册 子 可 于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谘 询 服 务 中 心 索 取 。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, 公 众 亦 可 致 电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公 众 查 询 热 线 2180 6868(每 日 上 午 八 时 至 晚 上 十 时 接 受 查 询)。
背 景
条 例 是 规 管 有 香 港 联 系 的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发 送 活 动 , 但 豁 免 人 对 人 的 即 时 通 话 。 条 例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通 过 , 并 分 两 个 阶 段 实 施 。 在 第 一 阶 段(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开 始 实 施), 条 例 内 禁 止(i)以 不 正 当 手 法 以 扩 大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发 送 量 ; 和(ii)与 传 送 多 项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相 关 的 诈 骗 及 其 他 非 法 活 动 的 部 分 已 经 生 效 。 第 二 阶 段 主 要 关 于 发 送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的 规 则 , 将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开 始 实 施 。
电 讯 管 理 局
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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