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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谈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草 案 》
以 下 为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王 永 平 今 日 ( 七 月 六 日 ) 下 午 在 政 府 总 部 西 翼 大 堂 就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草 案 》 会 见 新 闻 界 的 谈 话 内 容 ( 中 文 部 分 ) :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我 们 得 到 行 政 长 官 会 同 行 政 会 议 的 同 意 , 在 下 周 三 ( 七 月 十 二 日 ) 将 《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条 例 草 案 》 呈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。 《 条 例 草 案 》 的 文 本 将 于 明 日 的 宪 报 刊 登 。
《 条 例 草 案 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打 击 滥 发 的 商 业 电 子 讯 息 , 包 括 电 邮 、 传 真 、 短 讯 、 话 音 及 影 像 来 电 , 以 减 少 公 众 长 期 受 到 该 类 讯 息 的 滋 扰 。 为 了 容 许 有 限 度 的 促 销 活 动 和 保 障 中 小 型 企 业 的 利 益 , 我 们 现 阶 段 不 会 规 管 即 时 的 人 对 人 的 话 音 来 电 。
《 条 例 草 案 》 在 规 管 方 面 主 要 有 两 个 建 议 :
第 一 个 是 确 立 「 选 择 不 接 收 」 机 制 , 在 这 机 制 下 发 讯 人 有 责 任 在 讯 息 中 提 供 电 子 地 址 , 使 收 讯 人 可 以 要 求 发 讯 人 以 后 不 要 再 发 出 这 些 讯 息 。
第 二 项 建 议 是 任 何 人 如 不 想 接 收 所 有 受 规 管 的 非 应 邀 电 子 讯 息 , 可 以 要 求 把 电 子 地 址 加 入 电 讯 管 理 局 设 立 的 「 拒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」 内 , 省 却 每 次 向 发 讯 人 提 出 终 止 发 送 讯 息 的 要 求 。
如 有 机 构 或 人 士 违 反 上 述 规 例 , 电 讯 局 局 长 可 向 违 规 者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, 要 求 纠 正 违 规 情 况 。 若 违 规 者 不 遵 从 执 行 通 知 的 规 定 , 即 属 违 法 , 第 一 次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十 万 元 , 每 二 次 或 其 后 定 罪 最 高 罚 款 会 增 加 至 五 十 万 元 。
《 条 例 草 案 》 亦 建 议 禁 止 供 应 、 获 取 或 使 用 电 子 地 址 收 集 软 件 或 电 子 地 址 收 集 清 单 , 以 制 裁 该 些 引 致 滥 发 讯 息 的 行 为 。 一 经 定 罪 , 最 高 可 罚 款 一 百 万 元 及 入 狱 五 年 。
《 条 例 草 案 》 的 另 一 项 建 议 , 是 授 权 因 非 应 邀 讯 息 而 蒙 受 损 失 的 人 士 , 可 向 违 反 条 例 的 人 士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, 不 论 有 关 人 士 是 否 定 罪 。
《 条 例 草 案 》 的 各 项 建 议 , 是 基 于 我 们 今 年 年 初 公 众 谘 询 时 所 收 集 到 的 主 流 意 见 。 我 有 信 心 《 条 例 草 案 》 应 可 得 到 市 民 及 立 法 会 的 支 持 。
记 者 : 现 时 很 多 促 销 电 邮 、 电 话 也 是 来 自 海 外 , 条 例 草 案 能 否 涵 盖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这 条 例 草 案 是 包 括 所 有 与 香 港 有 关 连 的 讯 息 , 换 言 之 , 只 要 该 讯 息 是 由 香 港 发 出 、 或 于 香 港 接 收 、 或 是 经 过 香 港 发 出 , 也 是 受 规 管 的 。 在 执 法 方 面 , 我 们 会 与 海 外 的 执 法 机 构 保 持 连 系 。 实 际 上 很 多 海 外 地 方 , 例 如 美 国 、 英 国 、 澳 洲 等 , 亦 已 设 立 类 似 的 防 止 非 应 邀 讯 息 条 例 。
记 者 : 很 多 市 民 就 滥 发 电 话 作 出 投 诉 , 但 亦 无 效 , 政 府 如 何 解 决 执 行 上 的 问 题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因 此 我 刚 才 提 出 建 议 , 将 来 所 有 受 规 管 的 商 业 讯 息 , 在 发 出 时 必 须 附 有 电 子 地 址 , 若 收 讯 人 不 希 望 再 接 收 这 些 讯 息 , 可 即 时 发 出 停 止 发 送 该 讯 息 的 要 求 , 若 有 违 规 , 当 然 会 受 到 这 法 例 的 制 裁 。 另 一 较 简 单 的 方 法 是 , 若 市 民 将 来 不 欲 接 收 任 何 这 类 受 规 管 的 讯 息 , 可 以 将 电 子 地 址 , 例 如 电 话 号 码 、 传 真 号 码 , 要 求 纳 入 电 讯 管 理 局 所 设 立 的 登 记 册 , 将 来 任 何 人 若 向 登 记 册 上 的 地 址 发 送 这 类 讯 息 , 在 法 律 上 亦 属 违 规 。
记 者 : 执 法 方 面 , 会 否 担 心 出 现 在 美 国 登 记 册 被 滥 用 的 情 况 , 发 讯 者 依 照 登 记 册 上 的 地 址 发 出 讯 息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第 一 , 登 记 册 不 会 上 载 至 网 页 , 让 众 所 周 知 。 我 们 会 让 真 正 的 商 业 机 构 向 我 们 登 记 后 , 才 能 获 取 该 登 记 册 的 名 单 , 以 确 保 机 构 在 发 送 讯 息 时 不 会 触 犯 法 例 。 所 以 , 登 记 册 并 不 是 任 何 人 都 会 得 知 。 第 二 , 若 商 业 机 构 知 道 名 单 上 的 电 话 后 , 仍 故 意 将 讯 息 发 送 至 这 些 电 话 , 包 括 专 人 致 电 , 便 是 触 犯 法 例 , 这 是 相 当 清 晰 的 。
记 者 : 在 执 法 方 面 会 否 依 靠 公 众 向 政 府 投 诉 , 或 是 政 府 会 主 动 出 击 , 当 发 觉 某 些 促 销 公 司 违 法 时 , 政 府 会 主 动 出 击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我 们 希 望 透 过 这 法 例 , 第 一 是 能 起 阻 吓 作 用 , 第 二 是 希 望 能 提 高 巿 民 的 警 觉 性 , 换 言 之 , 若 巿 民 收 到 一 些 没 有 回 邮 地 址 的 讯 息 , ( 发 讯 者 ) 已 经 触 犯 法 例 。 第 三 个 保 障 是 , 若 巿 民 已 ( 向 发 讯 者 ) 表 示 不 收 这 些 讯 息 , 但 在 外 地 公 干 时 仍 收 到 这 类 讯 息 , 结 果 电 讯 公 司 要 收 取 漫 游 费 用 或 额 外 费 用 、 或 国 际 电 话 费 用 时 , 根 据 该 条 例 , 无 论 法 庭 是 否 判 有 关 人 士 违 例 , 只 要 俱 备 基 本 证 据 , 市 民 已 可 向 发 讯 者 进 行 民 事 申 索 , 如 涉 及 款 项 少 于 五 万 元 , 我 们 建 议 市 民 可 透 过 小 额 钱 债 审 裁 处 申 索 。
记 者 : 是 否 代 表 政 府 会 主 动 出 击 . . .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一 般 来 说 , 我 们 会 跟 据 投 诉 工 作 , 因 为 我 们 不 希 望 设 立 很 庞 大 的 执 法 队 伍 。 但 有 些 较 严 重 的 情 况 , 例 如 是 有 系 统 地 、 透 过 软 件 去 收 集 他 人 的 电 子 地 址 , 以 作 滥 发 讯 息 用 途 时 , 在 处 理 这 些 较 严 重 的 罪 行 , 我 们 或 会 联 同 警 方 较 积 极 地 执 法 。
记 者 : 你 刚 才 表 示 , 这 条 例 不 会 规 管 真 人 致 电 , 但 若 该 电 话 已 登 记 在 名 册 上 , 真 人 致 电 是 否 亦 受 规 管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, 我 们 不 会 规 管 人 对 人 的 话 音 来 电 , 因 为 我 们 希 望 容 许 有 限 度 的 个 人 促 销 活 动 。 我 们 亦 收 到 很 多 意 见 , 例 如 中 小 企 的 关 注 , 部 分 人 士 亦 担 心 可 能 影 响 就 业 。 由 于 我 们 已 制 订 了 不 接 收 讯 息 登 记 册 , 若 你 的 电 子 地 址 已 登 记 于 名 册 内 , 但 有 商 业 机 构 透 过 该 登 记 册 获 取 你 的 电 话 后 , 再 致 电 该 登 记 者 作 人 对 人 的 促 销 活 动 , 这 行 为 已 属 违 法 , 因 为 这 登 记 册 的 用 途 不 是 为 商 业 机 构 提 供 方 便 , 让 它 们 获 取 电 话 号 码 进 行 促 销 活 动 。
记 者 : 如 发 讯 人 不 显 示 其 电 话 号 码 及 电 邮 地 址 , 执 法 机 关 如 何 追 查 ? 消 费 者 可 能 无 法 投 诉 。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并 非 没 有 办 法 的 。 如 有 需 要 , 电 讯 管 理 局 可 要 求 网 络 商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, 这 些 技 术 性 的 问 题 , 我 们 是 完 全 可 以 解 决 的 , 稍 后 我 的 同 事 会 向 你 们 解 释 。
记 者 : 条 例 最 快 可 在 何 时 实 施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: 我 希 望 《 条 例 草 案 》 可 于 明 年 通 过 , 确 实 时 间 则 须 交 由 立 法 会 议 员 决 定 。 我 相 信 立 法 会 议 员 亦 很 明 白 市 民 对 这 方 面 的 关 注 , 定 会 尽 快 进 行 审 议 。
( 请 同 时 参 阅 谈 话 内 容 的 英 文 部 分 。 )
2 0 0 6 年 7 月 6 日 ( 星 期 四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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