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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 滥 发 讯 息 法 例 有 助 打 击 滥 发 讯 息 者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曾 俊 华 今 日 ( 四 月 二 十 八 日
) 表 示 , 本 港 就 反 滥 发 讯 息 立 法 , 可 以 防 止 香
港 成 为 滥 发 讯 息 者 的 安 全 避 难 所 。
曾 俊 华 在 外 国 记 者 协 会 午 餐 会 上 致 辞 时 表 示
, 法 例 将 有 助 本 港 与 海 外 地 区 合 作 调 查 及 执
法 打 击 滥 发 讯 息 者 , 并 可 对 不 负 责 任 的 电 子
推 销 人 士 滥 发 传 真 及 传 送 自 动 拨 号 的 预 录 推
销 信 息 , 产 生 阻 吓 作 用 。
他 说 : 「 在 过 去 两 个 月 , 我 们 一 直 积 极 与 资
讯 及 通 讯 科 技 业 界 人 士 、 商 界 、 法 律 专 家 及
消 费 者 组 织 就 草 拟 的 立 法 架 构 作 出 讨 论 , 希
望 可 以 在 保 障 接 收 信 息 者 的 权 利 及 使 电 子 商
务 及 电 子 推 广 业 务 得 以 适 当 发 展 两 方 面 , 取
得 适 当 的 平 衡 。 」
「 我 们 亦 有 探 讨 『 选 择 接 受 』 及 『 选 择 不 接
受 』 两 种 方 法 的 好 处 , 及 这 两 种 方 法 对 业 界
的 影 响 。 我 们 希 望 于 今 年 稍 后 确 定 立 法 架 构
后 进 行 广 泛 公 众 谘 询 , 并 于 明 年 把 立 法 草 案
提 交 立 法 会 。 」
政 府 于 今 年 二 月 宣 布 推 出 「 STEPS 」 计 划 ,
以 对 付 滥 发 讯 息 问 题 。 曾 俊 华 介 绍 在 这 计 划
下 政 府 最 新 的 措 施 。
在 加 强 现 有 的 规 管 措 施 方 面 , 政 府 正 积 极 与
固 定 电 讯 网 络 服 务 营 办 商 商 讨 , 对 一 些 向 已
多 次 明 言 不 收 传 真 广 告 的 客 户 继 续 滥 发 传 真
的 商 户 作 出 惩 处 , 研 究 缩 短 中 断 这 些 商 户 的
电 讯 服 务 所 需 的 时 间 的 可 行 性 。
政 府 亦 正 与 流 动 通 讯 网 络 营 办 商 商 讨 , 把 处
理 擅 自 发 出 的 跨 网 宣 传 短 讯 工 作 守 则 的 适 用
范 围 , 扩 展 至 涵 盖 所 有 擅 自 发 出 的 网 内 宣 传
短 讯 。
曾 俊 华 说 : 「 我 们 希 望 在 未 来 数 月 可 落 实 这
些 改 善 措 施 , 使 滥 发 讯 息 的 问 题 可 得 以 缓 和
。 」
在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方 面 , 政 府 正 与 业 界 商 讨 ,
于 未 来 数 个 月 举 办 研 讨 会 和 讲 座 , 以 鼓 励 用
家 采 用 技 术 方 案 保 护 自 己 免 受 滥 发 电 邮 滋 扰
。 政 府 亦 正 制 作 专 题 网 页 , 让 公 众 认 识 滥 发 讯 息 的 问 题 和 最 新 的 技 术 解 决 方 案 。
此 外 , 政 府 亦 会 推 行 针 对 性 的 教 育 和 宣 传 活
动 , 以 提 高 年 青 人 、 成 年 人 、 商 人 和 业 界 对
滥 发 讯 息 的 认 识 , 及 明 白 他 们 可 以 做 的 工 作
以 打 击 滥 发 讯 息 , 并 透 过 不 同 的 渠 道 向 他 们
提 供 正 确 及 实 用 资 讯 。 这 些 教 育 活 动 将 于 未
来 数 个 月 推 出 。
在 合 作 方 面 , 曾 俊 华 强 调 政 府 会 继 续 加 强 与
海 外 组 织 在 国 际 间 的 合 作 。
曾 俊 华 说 : 「 我 们 作 日 已 宣 布 , 工 商 及 科 技
局 已 成 为 『 合 作 打 击 滥 发 讯 息 多 边 谅 解 备 忘
录 』 十 二 个 签 署 成 员 组 织 的 其 中 一 员 。 备 忘
录 将 有 助 亚 太 区 域 的 签 署 成 员 , 就 有 关 滥 发 讯 息 的 源 头 、 网 络 安 全 、 分 发 滥 发 讯 息 的 方
法 等 问 题 , 分 享 这 些 方 面 的 知 识 、 资 料 及 情
报 , 并 共 同 研 究 在 技 术 、 教 育 及 政 策 层 面 上
解 决 滥 发 讯 息 的 方 法 。 备 忘 录 亦 会 重 点 处 理
如 何 把 反 滥 发 讯 息 的 方 法 及 策 略 付 诸 行 动 。
」
「 我 们 期 待 透 过 备 忘 录 , 与 其 他 签 署 组 织 发
展 正 面 和 互 惠 互 利 的 合 作 关 系 。 」
「 本 地 方 面 , 我 们 会 鼓 励 业 界 组 织 订 立 打 击
滥 发 讯 息 的 业 务 守 则 和 良 好 工 作 指 引 。 我 们
亦 特 别 与 香 港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探 讨 他 们
制 定 共 用 的 滥 发 讯 息 者 黑 名 单 的 可 行 性 , 以
便 更 有 效 阻 截 滥 发 电 邮 。 」
完
2005年 4月 28日 ( 星 期 四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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