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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頁 / 保障市民免受商業電子訊息的影響

《條例》如何保障你免受商業電子訊息的影響

  1. 取 消 接 收 選 項
  2.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
  3. 訊 息 發 送 人 的 身 份
  4. 舉 報 違 規 事 項
  5. 就 蒙 受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索 償

1. 取 消 接 收 選 項 :

如 不 欲 收 到 個 別 發 送 人 的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, 你 可 以 向 他 們 提 出 「 拒 收 」 要 求 。 現 時 ,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發 送 人 必 須 在 訊 息 中 提 供 取 消 接 收 選 項 , 讓 收 訊 人 提 出 「 拒 收 」 要 求 。 發 送 人 須 在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發 出 起 計 十 天 內 , 停 止 發 送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。 在 發 出 拒 收 要 求 後 ,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, 請 留 下 副 本 以 作 記 錄 。

在 電 郵 方 面 , 為 免 接 到 含 有 惡 意 軟 件 或 連 接 至 不 正 當 網 站 的 連 結 的 電 郵 而 令 電 腦 受 侵 害 , 切 勿 開 啟 或 回 覆 來 歷 不 明 的 電 郵 或 使 用 此 類 電 郵 所 提 供 的 取 消 接 收 選 項 。 你 應 使 用 電 郵 過 濾 軟 件 來 堵 截 或 剔 除 該 類 電 子 訊 息 , 以 及 安 裝 防 毒 和 防 間 諜 軟 件 。 如 欲 知 道 更 多 應 付 非 應 邀 電 郵 的 資 訊 , 請 瀏 覽 「 如 何 應 付 濫 發 電 郵 」 的 網 頁 。

2.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:

市 民 可 以 把 固 網 電 話 、 流 動 電 話 及 / 或 傳 真 號 碼 登 記 在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上 , 以 通 知 所 有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的 發 送 人 不 欲 收 到 這 些 訊 息 。 市 民 只 須 致 電 登 記 熱 線 1835000 , 按 話 音 指 示 輸 入 , 登 記 就 可 即 時 完 成 , 而 有 關 法 例 的 保 障 將 於 登 記 日 期 後 的 第 十 個 工 作 天 生 效 。 詳 情 可 登 入 電 訊 管 理 局 網 站 http://www.ofta.gov.hk/zh/uem/instruction.html。 同 時 , 你 可 透 過 網 站 www.dnc.gov.hk 核 查 狀 況 。

商 業 電 子 訊 息 發 送 人 如 在 保 障 生 效 日 期 或 以 後 再 向 你 已 登 記 的 號 碼 發 送 訊 息 ( 你 已 表 明 同 意 接 收 的 訊 息 除 外 ) , 你 可 以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( 電 訊 局 ) 投 訴 。

如 果 你 的 電 話 或 傳 真 號 碼 已 登 記 在 「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」 內 , 你 可 以 向 個 別 發 送 人 提 出 同 意 以 收 取 他 們 的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。 你 不 用 在 「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」 上 取 消 你 所 登 記 的 號 碼 。

3. 訊 息 發 送 人 的 身 份

為 了 讓 市 民 知 道 訊 息 是 由 哪 個 機 構 或 人 士 發 出 , 《 條 例 》 已 規 定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發 送 人 必 須 在 訊 息 中 提 供 發 送 人 的 名 稱 、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; 如 訊 息 為 電 郵 , 發 送 人 還 要 提 供 聯 絡 電 郵 地 址 。

另 外 , 《 條 例 》 亦 規 定 發 送 人 在 發 送 傳 真 及 電 話 預 錄 訊 息 時 , 不 能 隱 藏 來 電 顯 示 。

4. 舉 報 違 規 事 項

假 如 你 遇 到 以 下 情 況 , 可 向 電 訊 局 作 出 投 訴 :

  • 你 已 在 多 於 10 個 工 作 日 前 向 某 發 送 人 提 出 取 消 接 收 要 求 , 但 其 後 仍 收 到 該 發 送 人 發 出 的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;
  • 你 已 在 最 少 10 個 工 作 日 前 在 「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」 上 登 記 你 的 電 子 地 址 , 但 仍 收 到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; 如 該 發 送 人 經 你 同 意 才 發 送 該 等 訊 息 , 則 不 在 此 限 ;
  • 所 收 的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並 無 列 明 發 送 人 資 料 及 取 消 接 收 選 項 ;
  • 所 收 的 經 傳 真 或 電 話 傳 來 的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並 無 顯 示 對 方 的 傳 真 或 電 話 號 碼 ; 或
  • 收 取 到 使 用 具 誤 導 性 標 題 的 商 業 電 郵 訊 息 。

如 欲 舉 報 違 規 事 項 , 你 可 以 在 網 上 填 寫 載 於 電 訊 局 網 頁 ( http://www.ofta.gov.hk/zh/enq_help/uem.html ) 的 表 格 , 或 致 電 2961 6333 , 經 傳 真 機 索 取 表 格 。 表 格 填 妥 後 , 請 送 交 電 訊 局 :

郵 遞 :

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
胡 忠 大 廈 29 樓 電 訊 管 理 局
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組


傳 真 : 3155 0956

5. 就 蒙 受 的 損 失 或 損 害 索 償

任 何 人 如 受 到 觸 犯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 的 電 子 訊 息 所 影 響 , 因 而 蒙 受 損 失 或 損 害 , 則 不 論 發 送 人 是 否 已 被 定 罪 , 也 有 權 向 其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。

假 如 索 償 的 金 額 不 超 過 5 萬 元 , 可 向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提 出 申 索 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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