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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談 規 管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立 法 建 議
以 下 為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今 日 ( 一 月 二 十 日 ) 出 席 多 個 商 會 聯 合 舉 辦 的 午 餐 會 後 與 新 聞 界 代 表 的 談 話 內 容 ( 中 文 部 分 ) :
我 今 日 在 午 餐 會 內 除 了 向 與 會 人 士 報 告 關 於 M C 6 (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香 港 部 長 級 會 議 ) 的 成 果 外 , 亦 同 時 提 出 打 擊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的 詳 細 立 法 建 議 。 這 個 名 為 《 未 經 收 訊 人 許 可 而 發 出 的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草 案 》 有 五 個 主 要 範 疇 :
第 一 , 我 們 建 議 只 規 管 商 業 性 質 的 電 子 訊 息 ; 至 於 由 政 府 、 政 黨 、 宗 教 團 體 、 慈 善 團 體 或 個 人 所 發 出 的 非 商 業 訊 息 , 將 不 在 規 管 範 圍 內 。
第 二 , 由 於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發 展 迅 速 , 我 們 建 議 《 條 例 草 案 》 採 用 科 技 中 立 的 模 式 。 一 般 而 言 , 所 有 形 式 的 電 子 通 訊 , 包 括 電 子 郵 件 、 傳 真 和 預 先 錄 製 的 話 音 訊 息 , 將 會 受 到 規 管 。 另 一 方 面 , 為 了 顧 及 正 常 和 合 法 的 市 場 促 銷 活 動 , 我 們 建 議 由 專 人 致 電 客 戶 的 話 音 或 視 像 電 話 來 電 , 應 豁 免 規 管 。
第 三 , 我 們 決 定 採 用 「 選 擇 不 接 收 」 的 機 制 。 這 建 議 可 容 許 企 業 , 尤 其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, 推 廣 他 們 的 產 品 , 促 進 中 小 企 的 發 展 。 另 一 方 面 , 市 民 亦 可 以 預 先 閱 覽 有 關 的 宣 傳 資 料 , 才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接 收 更 多 相 關 的 訊 息 。
第 四 , 我 們 建 議 設 立 「 不 收 訊 息 名 冊 」 , 以 支 援 「 選 擇 不 接 收 」 的 機 制 。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會 考 慮 那 些 電 子 地 址 適 合 設 立 這 類 名 冊 。 例 如 , 在 現 階 段 我 們 不 會 為 電 郵 地 址 設 立 「 不 收 訊 息 名 冊 」 , 因 為 該 份 名 冊 除 了 不 可 能 減 少 濫 發 電 郵 外 , 更 可 能 會 為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人 士 提 供 一 份 確 實 的 電 郵 地 址 清 單 , 幫 助 他 們 更 加 進 一 步 濫 發 電 郵 , 我 們 希 望 避 免 這 情 況 出 現 。
第 五 , 我 們 建 議 訂 明 《 條 例 草 案 》 適 用 於 境 外 行 為 。 這 表 示 只 要 任 何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有 「 香 港 聯 繫 」 , 即 由 香 港 發 出 或 傳 送 到 香 港 地 址 的 電 子 訊 息 , 都 需 要 遵 守 《 條 例 草 案 》 的 規 定 。 這 樣 將 有 助 促 進 香 港 和 海 外 執 法 機 關 的 合 作 , 亦 可 向 海 外 的 濫 發 訊 息 者 傳 達 明 確 信 息 , 表 明 香 港 政 府 是 不 會 容 忍 他 們 向 本 港 的 收 訊 人 濫 發 訊 息 。
我 們 今 日 下 午 會 公 布 這 份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,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發 表 意 見 。 諮 詢 為 期 兩 個 月 , 直 至 二 ○ ○ 六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。
記 者 : 有 關 執 法 和 罰 則 方 面 會 如 何 處 理 ? 對 於 海 外 濫 發 的 電 郵 , 例 如 有 些 公 司 在 內 地 或 其 他 地 方 發 出 的 訊 息 , 將 會 如 何 執 法 , 執 法 是 否 有 困 難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罰 則 方 面 很 複 雜 , 最 高 罰 則 十 分 高 , 亦 可 判 處 監 禁 , 下 午 的 記 者 會 將 公 布 詳 情 。 規 管 海 外 發 出 的 訊 息 十 分 困 難 , 這 亦 是 一 個 主 要 的 難 題 , 我 們 針 對 這 方 面 亦 考 慮 得 很 詳 細 。 我 們 現 時 的 建 議 是 可 以 適 用 於 境 外 的 行 為 , 訂 明 了 這 個 安 排 後 , 我 們 下 一 步 將 會 與 區 內 擁 有 這 類 法 例 的 國 家 一 起 合 作 , 若 發 現 某 些 訊 息 是 由 那 個 國 家 發 出 , 我 們 便 可 與 那 個 國 家 合 作 , 作 出 適 當 的 執 法 。 若 沒 有 這 樣 的 安 排 , 我 們 要 向 在 其 他 國 家 犯 法 的 人 士 執 法 是 有 困 難 的 。
記 者 : 專 人 致 電 現 有 客 戶 或 潛 在 客 戶 , 都 可 以 豁 免 於 條 例 的 監 管 , 這 些 客 戶 分 類 會 否 存 在 灰 色 地 帶 , 某 些 商 戶 會 用 這 個 藉 口 …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這 要 視 乎 法 庭 如 何 審 判 , 若 最 終 是 具 有 商 業 意 圖 , 而 他 們 的 做 法 亦 證 明 了 不 是 個 人 與 個 人 的 溝 通 , 我 相 信 法 庭 很 容 易 察 看 得 到 的 。
記 者 : 會 否 存 在 灰 色 地 帶, 例 如 我 認 為 你 是 一 個 潛 在 的 客 戶 , 便 發 放 訊 息 給 你 , 會 否 出 現 這 情 況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這 要 視 乎 法 庭 的 觀 點, 我 相 信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才 能 清 下 來 。
記 者 : 很 多 中 小 企 也 是 透 過 傳 統 的 方 法 傳 真 廣 告 , 若 現 在 限 制 發 放 這 類 訊 息 , 令 中 小 企 失 去 唯 一 可 作 宣 傳 的 空 間 , 會 否 窒 礙 他 們 的 發 展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關 於 這 方 面 我 們 也 很 小 心 處 理 , 對 中 小 企 來 說 , 他 們 亦 有 合 法 的 途 徑 進 行 推 廣 , 但 若 對 方 不 願 意 接 收 他 們 的 傳 真 , 便 當 然 不 能 再 發 放 , 但 其 他 的 方 法 , 我 們 也 會 容 許 的 。
記 者 : 現 時 「 不 收 訊 息 名 冊 」 並 不 包 括 電 郵 , 會 否 形 成 濫 發 電 郵 暫 時 不 能 遏 止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我 們 現 階 段 的 「 不 收 訊 息 名 冊 」 並 不 包 括 電 郵 , 原 因 是 這 做 法 並 沒 有 效 用 ,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人 士 不 會 因 為 某 名 字 登 記 在 名 冊 中 便 不 發 訊 給 他 , 這 情 況 是 不 會 出 現 的 。 此 外 , 這 份 名 冊 就 像 一 個 金 礦 , 若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人 士 收 到 這 份 名 冊 , 他 們 知 道 所 載 列 的 地 址 均 十 分 準 確 , 這 亦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危 險 。
記 者 : 條 例 現 已 制 訂 出 來 , 但 將 來 在 舉 証 方 面 十 分 費 時 失 事 , 要 收 集 多 張 傳 真 ,証 明 受 到 滋 擾 , … 向 法 庭 申 索 , 這 做 法 費 時 失 事 …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現 時 也 可 以 這 樣 做 , 要 求 傳 銷 商 不 要 再 向 你 發 出 傳 真 廣 告 。 將 來 我 們 便 擁 有 專 門 的 法 例 , 阻 止 這 類 行 為 , 有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。
記 者 : 根 據 你 剛 才 的 解 釋 , 有 關 濫 發 電 郵 , 既 然 名 單 制 止 不 到 , 法 例 又 要 規 管 , 是 否 名 存 實 亡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不 會 。 名 單 只 是 一 個 方 法 ,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的 方 法 , 很 多 人 已 採 用 科 技 方 法 去 解 決 , 科 技 上 的 方 法 能 阻 止 大 部 分 的 濫 發 電 郵 , 相 信 要 用 一 籃 子 的 方 法 去 處 理 。
( 請 同 時 參 閱 談 話 內 容 的 英 文 部 分 )
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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