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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 法 會 :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就 「 加 強 規 管 商 業 促 銷 手 法 」 議 案 的 致 辭 全 文 ( 只 有 中 文 )
以 下 為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葉 澍 i 今 日 ( 六 月 二 十
九 日 )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陳 鑑 林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的 致 辭 全 文 ( 只 有 中 文 )
:
主 席 女 士 :
我 非 常 感 謝 剛 才 各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。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也 在 此 很 小 心 聆 聽 , 我
相 信 他 會 考 慮 各 位 的 意 見 。 以 電 話 促 銷 及 街 頭 促 銷 的 方 法 來 推 銷 產 品 或 服
務 越 來 越 普 遍 , 亦 因 此 對 大 眾 造 成 各 種 滋 擾 。 我 自 己 亦 經 常 被 直 銷 電 話 滋
擾 , 例 如 一 日 收 到 幾 次 推 銷 醫 療 服 務 或 者 植 髮 和 生 髮 的 直 銷 電 話 。 雖 然 上
星 期 我 在 本 會 議 堂 內 險 些 暈 倒 , 但 亦 不 至 需 要 每 日 看 數 次 醫 生 ; 雖 然 我 頭
髮 不 是 太 多 , 但 暫 時 亦 不 需 要 生 髮 服 務 ! 我 曾 就 如 何 對 付 這 些 直 銷 電 話 的
滋 擾 請 教 曾 俊 華 局 長 , 由 於 曾 局 長 現 正 在 海 外 公 幹 , 因 此 , 今 天 我 除 了 代
表 我 自 己 , 亦 同 時 在 他 缺 席 期 間 代 他 在 今 日 的 辯 論 上 發 言 。
根 據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( 消 委 會 )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, 消 委 會 收 到 有 關 不 良 銷 售 手
法 的 投 訴 , 大 部 份 涉 及 電 訊 和 廣 播 服 務 , 在 二 ○ ○ 三 年 和 二 ○ ○ 四 年 分 別
有 1135 宗 和 1709 宗 , 而 在 今 年 頭 五 個 月 則 有 1138 宗 , 分 別 佔 消 委 會 在 有
關 期 間 所 收 到 的 涉 及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的 29% 、 33% 和 40% 。 其 他 較 多
涉 及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則 包 括 海 外 渡 假 屋 、 健 身 會 、 酒 店
會 籍 和 美 容 院 服 務 。 上 述 服 務 分 別 佔 在 二 ○ ○ 三 年 、 二 ○ ○ 四 年 和 今 年 頭
五 個 月 消 委 會 所 收 到 關 於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的 11% 、 13% 和 12% 。
雖 然 消 委 會 並 沒 有 就 涉 及 電 話 促 銷 和 街 頭 促 銷 的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作 出
獨 立 統 計 , 不 過 , 消 委 會 表 示 , 不 少 關 於 電 訊 和 廣 播 服 務 , 以 及 其 他 上 述
服 務 的 投 訴 均 涉 及 電 話 促 銷 和 街 頭 促 銷 。
全 面 規 管 商 業 促 銷 手 法 可 能 會 干 預 正 常 的 商 業 運 作 , 因 此 , 我 們 必 須 在 保
障 消 費 者 和 確 保 日 常 商 業 運 作 不 會 受 到 阻 礙 兩 者 之 間 , 取 得 平 衡 。 其 實 ,
現 行 已 有 多 條 法 例 和 普 通 法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, 例 如 : -
( i ) 《 服 務 提 供 ( 隱 含 條 款 ) 條 例 》 訂 明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在 合 理 時 間 內
, 以 合 理 程 度 的 謹 慎 及 技 術 作 出 服 務 等 隱 含 條 款 ;
( i i ) 《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》 禁 止 就 營 商 過 程 中 所 提 供 的 貨 品 作 虛 假 商 品
說 明 、 虛 假 標 記 和 錯 誤 陳 述 ;
( i i i ) 《 不 合 情 理 合 約 條 例 》 授 權 法 庭 就 經 裁 定 屬 不 合 情 理 的 售 賣
合 約 或 服 務 提 供 合 約 給 予 濟 助 。 而 供 應 商 對 消 費 者 施 加 不 當 的 影 響 , 又 或
運 用 任 何 不 公 平 的 手 法 , 都 是 法 庭 在 考 慮 合 約 是 否 不 合 情 理 的 有 關 事 項 ;
及
( i v ) 《 管 制 免 責 條 款 條 例 》 對 於 可 以 藉 合 約 條 款 或 其 他 方 法 而 逃 避
民 事 法 律 責 任 的 程 度 , 加 以 限 制 。
此 外 , 我 們 亦 有 法 例 針 對 個 別 服 務 或 產 品 的 實 際 情 況 , 保 障 使 用 有 關 服 務
和 產 品 的 消 費 者 。 例 如 , 《 電 訊 條 例 》 便 有 針 對 電 訊 牌 照 持 有 人 所 提 供 的
服 務 ,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保 障 。
關 於 電 話 促 銷 和 街 頭 促 銷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, 政 府 已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跟 進 。
就 陳 鑑 林 議 員 在 議 案 中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措 施 , 以 下 是 政 府 的 回 應 :
就 設 立 「 拒 絕 接 收 促 銷 電 話 」 制 度 的 問 題 ,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理 解 促 銷 電 話 可
能 對 電 訊 用 戶 帶 來 不 便 , 尤 其 是 一 些 由 機 器 撥 出 的 推 廣 電 話 。 發 出 這 些 訊
息 的 公 司 可 以 利 用 科 技 以 低 成 本 在 短 時 間 內 撥 出 大 量 電 話 , 影 響 電 訊 網 絡
的 運 作 。 因 此 , 從 電 訊 政 策 的 角 度 ,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計 劃 立 法 規 管 濫 發 電 子
訊 息 , 規 管 範 圍 包 括 以 機 器 發 出 的 濫 發 電 話 。 由 人 手 撥 出 的 促 銷 電 話 由 於
涉 及 較 高 的 成 本 , 可 能 濫 發 的 問 題 未 到 達 需 要 規 管 的 程 度 。 況 且 若 規 管 這
類 電 話 , 會 涉 及 應 否 禁 止 某 些 商 業 活 動 使 用 電 訊 網 絡 的 權 利 , 我 們 需 要 仔
細 考 慮 在 接 收 訊 息 人 士 的 權 利 和 商 業 機 構 以 電 訊 網 絡 作 推 廣 業 務 的 權 利 之
間 ,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。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已 收 集 有 關 團 體 對 建 議 法 例 大 綱 的 意 見
, 並 會 在 下 月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。
至 於 規 定 電 訊 公 司 須 為 客 戶 提 供 過 濾 濫 發 促 銷 電 話 或 短 訊 的 服 務 方 面 , 為
客 戶 提 供 過 濾 濫 發 促 銷 電 話 或 短 訊 , 屬 於 增 值 服 務 。 現 時 電 訊 營 辦 商 提 供
增 值 服 務 , 主 要 是 配 合 用 戶 的 需 求 。 由 於 部 分 促 銷 電 話 , 尤 其 是 那 些 以 機
器 撥 出 的 推 廣 電 話 , 均 隱 藏 來 電 號 碼 ,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會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商 討
, 鼓 勵 他 們 為 電 訊 用 戶 提 供 服 務 , 以 過 濾 沒 有 來 電 顯 示 的 打 入 電 話 。 除 此
之 外 , 電 訊 營 辦 商 目 前 無 法 識 別 促 銷 電 話 。 若 社 會 認 為 這 些 促 銷 電 話 需 要
加 以 識 別 , 使 電 訊 網 絡 能 因 應 接 收 用 戶 的 意 願 作 出 過 濾 ,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可
與 電 訊 營 辦 商 研 究 這 方 面 的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。
主 席 女 士 ,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屬 於 街 道 管 理 問 題 ,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都 有 參 與 。 由
於 在 通 常 情 況 下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並 不 涉 及 實 際 貨 物 買 賣 , 因 此 政 府 不 能 以 無
牌 販 賣 的 罪 行 作 出 檢 控 。 如 有 關 活 動 阻 礙 清 掃 街 道 的 工 作 , 食 物 環 境 生
署 ( 食 環 署 ) 人 員 會 先 行 發 出 警 告 , 負 責 推 銷 商 品 的 人 亦 多 數 合 作 , 把 物
品 移 開 。 若 有 關 人 士 不 理 會 警 告 或 繼 續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塞 , 有 關 政 府 部
門 會 採 取 適 當 檢 控 行 動 。 例 如 根 據 《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》 ( 第 228 章 ) 第
4A 條 的 規 定 ,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。 此 外 ,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如
食 環 署 與 警 務 處 不 時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, 以 管 制 這 些 活 動 所 造 成 的 妨 礙 及 滋 擾
。 在 今 年 一 月 至 五 月 期 間 , 相 關 部 門 已 就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發 出 超 過 2600 個 口
頭 警 告 及 作 出 53 宗 檢 控 行 動 。 各 部 門 會 繼 續 合 作 , 管 理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。
此 外 , 陳 鑑 林 議 員 在 他 的 議 案 中 促 請 政 府 鼓 勵 商 戶 簡 化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合 約
條 文 , 令 條 文 更 清 晰 及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; 以 及 加 強 罰 則 , 嚴 懲 誤 導 及 欺 騙 性
的 促 銷 行 為 。 我 們 深 信 幫 助 消 費 者 行 使 其 權 利 和 作 出 選 擇 , 以 及 提 倡 良 好
的 經 營 手 法 , 是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基 本 方 法 。 因 此 , 政 府 同 意 陳 鑑 林 議 員
的 議 案 中 有 關 政 府 應 鼓 勵 商 戶 簡 化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合 約 條 文 , 令 條 文 更 清 晰
及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。 事 實 上 , 消 委 會 一 直 致 力 提 倡 良 好 的 營 商 手 法 。 消 委 會
在 今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更 公 開 發 表 《 良 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指 引 》 , 為 業 界 就 良 好
的 營 商 手 法 提 供 有 價 值 而 方 便 的 參 考 。 該 《 指 引 》 涵 蓋 宣 傳 推 廣 、 標 示 價
格 , 以 及 合 約 條 文 應 儘 量 簡 潔 易 明 等 多 個 範 疇 。 多 個 商 會 、 工 商 組 織 和 專
業 團 體 均 對 該 《 指 引 》 作 出 積 極 回 應 。 此 外 , 消 委 會 亦 正 協 助 美 容 業 界 制
訂 良 好 的 經 營 守 則 , 以 提 升 美 容 業 界 的 服 務 水 平 和 進 一 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
益 。
在 電 訊 服 務 方 面 ,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已 向 電 訊 牌 照 持 有 人 發 出 指 引 , 要 求 持
牌 人 在 促 銷 、 推 廣 或 宣 傳 電 訊 產 品 或 服 務 時 , 須 確 保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說 明 清
晰 及 準 確 , 以 及 所 有 費 用 均 清 晰 列 明 或 易 於 確 定 。
除 了 一 般 性 的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法 例 外 , 在 電 訊 服 務 方 面 , 根 據 《 電 訊 條 例 》
7M 條 , 電 訊 牌 照 持 有 人 在 提 供 或 獲 取 電 訊 網 絡 、 電 訊 系 統 、 電 訊 裝 置 、 顧
客 設 備 或 服 務 時 , 包 括 促 銷 、 推 廣 或 宣 傳 該 等 網 絡 、 系 統 、 裝 置 、 顧 客 設
備 或 服 務 , 不 能 作 出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的 行 為 。 如 牌 照 持 有 人 違 反 《 電 訊
條 例 》 或 牌 照 條 件 的 規 定 ,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可 根 據 情 況 考 慮 向 牌 照 持 有 人
發 出 書 面 警 告 , 要 求 其 執 行 補 救 措 施 , 或 施 加 罰 款 。 若 為 初 犯 , 罰 款 金 額
可 高 達 20 萬 元 , 若 為 再 犯 , 罰 款 金 額 可 高 達 100 萬 元 。 電 訊 管 理 局 並 已 發
出 一 份 《 電 訊 條 例 》 7M 條 內 有 關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的 行 為 的 指 引 , 讓 業 界
及 消 費 者 瞭 解 在 條 例 下 所 應 履 行 的 責 任 和 擁 有 的 權 利 。 消 費 者 如 認 為 電 訊
牌 照 持 有 人 的 推 廣 方 法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, 可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投 訴 。 如 有 足
夠 表 面 證 據 , 電 訊 管 理 局 會 展 開 調 查 。
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議 案 ,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設 立 合 約 冷 靜 期 , 給 予 消 費 者 時
間 考 慮 服 務 計 劃 的 詳 情 , 以 及 決 定 最 終 是 否 接 受 有 關 服 務 。 就 電 訊 服 務 的
促 銷 行 為 , 電 訊 管 理 局 於 今 年 三 月 制 定 了 九 項 最 佳 做 法 指 標 , 其 中 一 項 是
服 務 確 認 通 話 。 電 訊 營 辦 商 在 提 供 服 務 之 前 , 用 電 話 確 認 消 費 者 同 意 購 買
在 書 面 申 請 上 要 求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。 這 些 確 認 通 話 必 須 準 確 及 可 靠 , 同 時 亦
需 給 予 消 費 者 取 消 或 改 變 申 請 的 機 會 。 因 此 , 消 費 者 實 際 上 可 享 有 一 段 等
同 「 合 約 冷 靜 期 」 的 時 間 。
總 括 而 言 , 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會 繼 續 積 極 跟 進 因 電 話 促 銷 及 街 頭 促 銷 活 動 日
益 普 遍 所 帶 來 的 的 滋 擾 、 阻 塞 通 道 和 消 費 者 被 推 銷 員 誤 導 或 欺 騙 的 問 題 。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亦 會 在 下 月 就 立 法 規 管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
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。
多 謝 主 席 女 士 。
完
二 ○ ○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( 星 期 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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