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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 濫 發 訊 息 法 例 有 助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者
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今 日 (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) 表 示 , 本 港 就 反 濫 發 訊 息 立 法 , 可 以 防 止 香 港 成 為 濫 發 訊 息 者 的 安 全 避 難 所 。

曾 俊 華 在 外 國 記 者 協 會 午 餐 會 上 致 辭 時 表 示 , 法 例 將 有 助 本 港 與 海 外 地 區 合 作 調 查 及 執 法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者 , 並 可 對 不 負 責 任 的 電 子 推 銷 人 士 濫 發 傳 真 及 傳 送 自 動 撥 號 的 預 錄 推 銷 信 息 , 產 生 阻 嚇 作 用 。

他 說 : 「 在 過 去 兩 個 月 , 我 們 一 直 積 極 與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業 界 人 士 、 商 界 、 法 律 專 家 及 消 費 者 組 織 就 草 擬 的 立 法 架 構 作 出 討 論 , 希 望 可 以 在 保 障 接 收 信 息 者 的 權 利 及 使 電 子 商 務 及 電 子 推 廣 業 務 得 以 適 當 發 展 兩 方 面 ,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。 」

「 我 們 亦 有 探 討 『 選 擇 接 受 』 及 『 選 擇 不 接 受 』 兩 種 方 法 的 好 處 , 及 這 兩 種 方 法 對 業 界 的 影 響 。 我 們 希 望 於 今 年 稍 後 確 定 立 法 架 構 後 進 行 廣 泛 公 眾 諮 詢 , 並 於 明 年 把 立 法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。 」

政 府 於 今 年 二 月 宣 布 推 出 「 STEPS 」 計 劃 , 以 對 付 濫 發 訊 息 問 題 。 曾 俊 華 介 紹 在 這 計 劃 下 政 府 最 新 的 措 施 。

在 加 強 現 有 的 規 管 措 施 方 面 , 政 府 正 積 極 與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營 辦 商 商 討 , 對 一 些 向 已 多 次 明 言 不 收 傳 真 廣 告 的 客 戶 繼 續 濫 發 傳 真 的 商 戶 作 出 懲 處 , 研 究 縮 短 中 斷 這 些 商 戶 的 電 訊 服 務 所 需 的 時 間 的 可 行 性 。

政 府 亦 正 與 流 動 通 訊 網 絡 營 辦 商 商 討 , 把 處 理 擅 自 發 出 的 跨 網 宣 傳 短 訊 工 作 守 則 的 適 用 範 圍 , 擴 展 至 涵 蓋 所 有 擅 自 發 出 的 網 內 宣 傳 短 訊 。

曾 俊 華 說 : 「 我 們 希 望 在 未 來 數 月 可 落 實 這 些 改 善 措 施 , 使 濫 發 訊 息 的 問 題 可 得 以 緩 和 。 」

在 技 術 解 決 方 案 方 面 , 政 府 正 與 業 界 商 討 , 於 未 來 數 個 月 舉 辦 研 討 會 和 講 座 , 以 鼓 勵 用 家 採 用 技 術 方 案 保 護 自 己 免 受 濫 發 電 郵 滋 擾 。 政 府 亦 正 製 作 專 題 網 頁 , 讓 公 眾 認 識 濫 發 訊 息 的 問 題 和 最 新 的 技 術 解 決 方 案 。
 
此 外 , 政 府 亦 會 推 行 針 對 性 的 教 育 和 宣 傳 活 動 , 以 提 高 年 青 人 、 成 年 人 、 商 人 和 業 界 對 濫 發 訊 息 的 認 識 , 及 明 白 他 們 可 以 做 的 工 作 以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, 並 透 過 不 同 的 渠 道 向 他 們 提 供 正 確 及 實 用 資 訊 。 這 些 教 育 活 動 將 於 未 來 數 個 月 推 出 。

在 合 作 方 面 , 曾 俊 華 強 調 政 府 會 繼 續 加 強 與 海 外 組 織 在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。

曾 俊 華 說 : 「 我 們 作 日 已 宣 布 ,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已 成 為 『 合 作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多 邊 諒 解 備 忘 錄 』 十 二 個 簽 署 成 員 組 織 的 其 中 一 員 。 備 忘 錄 將 有 助 亞 太 區 域 的 簽 署 成 員 , 就 有 關 濫 發 訊 息 的 源 頭 、 網 絡 安 全 、 分 發 濫 發 訊 息 的 方 法 等 問 題 , 分 享 這 些 方 面 的 知 識 、 資 料 及 情 報 , 並 共 同 研 究 在 技 術 、 教 育 及 政 策 層 面 上 解 決 濫 發 訊 息 的 方 法 。 備 忘 錄 亦 會 重 點 處 理 如 何 把 反 濫 發 訊 息 的 方 法 及 策 略 付 諸 行 動 。 」

「 我 們 期 待 透 過 備 忘 錄 , 與 其 他 簽 署 組 織 發 展 正 面 和 互 惠 互 利 的 合 作 關 係 。 」

「 本 地 方 面 , 我 們 會 鼓 勵 業 界 組 織 訂 立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的 業 務 守 則 和 良 好 工 作 指 引 。 我 們 亦 特 別 與 香 港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探 討 他 們 製 定 共 用 的 濫 發 訊 息 者 黑 名 單 的 可 行 性 , 以 便 更 有 效 阻 截 濫 發 電 郵 。 」

2005年 4月 28日 ( 星 期 四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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