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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打 擊 濫 發 訊 息

香 港 會 加 強 與 國 際 社 會 的 合 作 及 資 訊 交 流 ,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的 問 題 。
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今 日 (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) 聯 同 亞 太 區 域 十 一 個 組 織 , 成 為 「 首 爾 - 墨 爾 本 合 作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多 邊 諒 解 備 忘 錄 」 的 簽 署 成 員 。

備 忘 錄 旨 在 鼓 勵 各 簽 署 成 員 加 強 合 作 , 盡 量 減 少 從 簽 署 成 員 國 家 / 區 域 發 出 或 途 經 的 濫 發 訊 息 , 或 傳 送 到 那 些 國 家 / 地 區 的 最 終 使 用 者 的 濫 發 訊 息 。

各 簽 署 成 員 亦 會 按 照 各 自 國 家 / 地 區 的 法 律 及 規 例 , 並 基 於 平 等 、 互 惠 及 互 利 的 基 礎 , 彼 此 交 流 有 關 濫 發 訊 息 的 技 術 、 教 育 及 政 策 資 訊 。
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對 簽 署 該 份 多 邊 諒 解 備 忘 錄 表 示 歡 迎 。 他 表 示 , 國 際 間 的 合 作 對 協 助 解 決 本 港 濫 發 訊 息 的 問 題 , 至 為 重 要 。

他 說 : 「 研 究 顯 示 香 港 現 時 超 過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電 子 郵 件 為 濫 發 電 郵 。 這 些 濫 發 電 郵 只 有 百 分 之 五 由 香 港 發 出 , 其 餘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來 自 海 外 , 例 如 美 國 及 南 韓 。 」

「 備 忘 錄 將 有 助 簽 署 成 員 就 有 關 濫 發 訊 息 的 源 頭 、 網 絡 安 全 、 分 發 濫 發 訊 息 的 方 法 等 問 題 , 分 享 這 些 方 面 的 知 識 、 資 料 及 情 報 , 並 共 同 研 究 在 技 術 、 教 育 及 政 策 層 面 上 解 決 濫 發 訊 息 的 方 法 。 備 忘 錄 亦 會 重 點 處 理 如 何 把 反 濫 發 訊 息 的 方 法 及 策 略 付 諸 行 動 。 」

「 這 份 備 忘 錄 有 助 加 強 亞 太 區 內 各 簽 署 成 員 的 合 作 , 在 不 同 層 面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的 問 題 。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其 他 各 國 合 作 , 積 極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。 」

根 據 這 份 備 忘 錄 , 簽 署 成 員 會 集 中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工 作 以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:

*   成 立 渠 道 以 交 換 濫 發 訊 息 的 資 料 、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的 措 施 及 其 他 浮 現 的 問 題 ;
*   代 表 團 互 訪 ; 及
*   鼓 勵 業 界 及 政 府 組 織 加 強 聯 繫 及 合 作 , 推 廣 共 同 關 注 的 事 宜 。

備 忘 錄 的 十 二 個 簽 署 成 員 如 下 :
   
澳 洲 通 訊 局
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工 商 及 科 技 局
中 國 互 聯 網 協 會
韓 國 情 報 通 信 部
菲 律 賓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局
菲 律 賓 電 腦 緊 急 應 變 小 組
馬 來 西 亞 通 訊 及 多 媒 體 公 署
日 本 國 經 濟 產 業 省
日 本 國 總 務 省
泰 國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部
新 西 蘭 經 濟 發 展 部
台 灣 電 腦 網 路 危 機 處 理 暨 協 調 中 心

2 0 0 5 年 4 月 2 7 日 ( 星 期 三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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