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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S - 法定措施  
 

香 港 的 電 訊 設 施 發 達 , 對 外 通 訊 容 量 龐 大 , 個 人 電 腦 、 互 聯 網 和 流 動 通 訊 服 務 的 普 及 程 度 極 高 , 且 是 以 外 貿 為 主 的 經 濟 體 系 。 這 些 因 素 令 本 港 容 易 受 濫 發 訊 息 問 題 所 影 響 。

為 此 ,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 ( 下 稱 《 條 例 》 )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獲 得 立 法 會 通 過 。 《 條 例 》 的 目 的 是 在 尊 重 收 訊 人 權 利 和 讓 合 法 的 電 子 促 銷 活 動 在 本 港 發 展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。 《 條 例 》 已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全 面 生 效 。

更 多 有 關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》

 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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