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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談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草 案 》
以 下 為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今 日 ( 七 月 六 日 ) 下 午 在 政 府 總 部 西 翼 大 堂 就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草 案 》 會 見 新 聞 界 的 談 話 內 容 ( 中 文 部 分 ) :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我 們 得 到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的 同 意 , 在 下 周 三 ( 七 月 十 二 日 ) 將 《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條 例 草 案 》 呈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。 《 條 例 草 案 》 的 文 本 將 於 明 日 的 憲 報 刊 登 。
《 條 例 草 案 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打 擊 濫 發 的 商 業 電 子 訊 息 , 包 括 電 郵 、 傳 真 、 短 訊 、 話 音 及 影 像 來 電 , 以 減 少 公 眾 長 期 受 到 該 類 訊 息 的 滋 擾 。 為 了 容 許 有 限 度 的 促 銷 活 動 和 保 障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利 益 , 我 們 現 階 段 不 會 規 管 即 時 的 人 對 人 的 話 音 來 電 。
《 條 例 草 案 》 在 規 管 方 面 主 要 有 兩 個 建 議 :
第 一 個 是 確 立 「 選 擇 不 接 收 」 機 制 , 在 這 機 制 下 發 訊 人 有 責 任 在 訊 息 中 提 供 電 子 地 址 , 使 收 訊 人 可 以 要 求 發 訊 人 以 後 不 要 再 發 出 這 些 訊 息 。
第 二 項 建 議 是 任 何 人 如 不 想 接 收 所 有 受 規 管 的 非 應 邀 電 子 訊 息 , 可 以 要 求 把 電 子 地 址 加 入 電 訊 管 理 局 設 立 的 「 拒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」 內 , 省 卻 每 次 向 發 訊 人 提 出 終 止 發 送 訊 息 的 要 求 。
如 有 機 構 或 人 士 違 反 上 述 規 例 , 電 訊 局 局 長 可 向 違 規 者 發 出 執 行 通 知 , 要 求 糾 正 違 規 情 況 。 若 違 規 者 不 遵 從 執 行 通 知 的 規 定 , 即 屬 違 法 , 第 一 次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十 萬 元 , 每 二 次 或 其 後 定 罪 最 高 罰 款 會 增 加 至 五 十 萬 元 。
《 條 例 草 案 》 亦 建 議 禁 止 供 應 、 獲 取 或 使 用 電 子 地 址 收 集 軟 件 或 電 子 地 址 收 集 清 單 , 以 制 裁 該 些 引 致 濫 發 訊 息 的 行 為 。 一 經 定 罪 , 最 高 可 罰 款 一 百 萬 元 及 入 獄 五 年 。
《 條 例 草 案 》 的 另 一 項 建 議 , 是 授 權 因 非 應 邀 訊 息 而 蒙 受 損 失 的 人 士 , 可 向 違 反 條 例 的 人 士 提 出 民 事 申 索 , 不 論 有 關 人 士 是 否 定 罪 。
《 條 例 草 案 》 的 各 項 建 議 , 是 基 於 我 們 今 年 年 初 公 眾 諮 詢 時 所 收 集 到 的 主 流 意 見 。 我 有 信 心 《 條 例 草 案 》 應 可 得 到 市 民 及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。
記 者 : 現 時 很 多 促 銷 電 郵 、 電 話 也 是 來 自 海 外 , 條 例 草 案 能 否 涵 蓋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這 條 例 草 案 是 包 括 所 有 與 香 港 有 關 連 的 訊 息 , 換 言 之 , 只 要 該 訊 息 是 由 香 港 發 出 、 或 於 香 港 接 收 、 或 是 經 過 香 港 發 出 , 也 是 受 規 管 的 。 在 執 法 方 面 , 我 們 會 與 海 外 的 執 法 機 構 保 持 連 繫 。 實 際 上 很 多 海 外 地 方 , 例 如 美 國 、 英 國 、 澳 洲 等 , 亦 已 設 立 類 似 的 防 止 非 應 邀 訊 息 條 例 。
記 者 : 很 多 市 民 就 濫 發 電 話 作 出 投 訴 , 但 亦 無 效 , 政 府 如 何 解 決 執 行 上 的 問 題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因 此 我 剛 才 提 出 建 議 , 將 來 所 有 受 規 管 的 商 業 訊 息 , 在 發 出 時 必 須 附 有 電 子 地 址 , 若 收 訊 人 不 希 望 再 接 收 這 些 訊 息 , 可 即 時 發 出 停 止 發 送 該 訊 息 的 要 求 , 若 有 違 規 , 當 然 會 受 到 這 法 例 的 制 裁 。 另 一 較 簡 單 的 方 法 是 , 若 市 民 將 來 不 欲 接 收 任 何 這 類 受 規 管 的 訊 息 , 可 以 將 電 子 地 址 , 例 如 電 話 號 碼 、 傳 真 號 碼 , 要 求 納 入 電 訊 管 理 局 所 設 立 的 登 記 冊 , 將 來 任 何 人 若 向 登 記 冊 上 的 地 址 發 送 這 類 訊 息 , 在 法 律 上 亦 屬 違 規 。
記 者 : 執 法 方 面 , 會 否 擔 心 出 現 在 美 國 登 記 冊 被 濫 用 的 情 況 , 發 訊 者 依 照 登 記 冊 上 的 地 址 發 出 訊 息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第 一 , 登 記 冊 不 會 上 載 至 網 頁 , 讓 眾 所 周 知 。 我 們 會 讓 真 正 的 商 業 機 構 向 我 們 登 記 後 , 才 能 獲 取 該 登 記 冊 的 名 單 , 以 確 保 機 構 在 發 送 訊 息 時 不 會 觸 犯 法 例 。 所 以 , 登 記 冊 並 不 是 任 何 人 都 會 得 知 。 第 二 , 若 商 業 機 構 知 道 名 單 上 的 電 話 後 , 仍 故 意 將 訊 息 發 送 至 這 些 電 話 , 包 括 專 人 致 電 , 便 是 觸 犯 法 例 , 這 是 相 當 清 晰 的 。
記 者 : 在 執 法 方 面 會 否 依 靠 公 眾 向 政 府 投 訴 , 或 是 政 府 會 主 動 出 擊 , 當 發 覺 某 些 促 銷 公 司 違 法 時 , 政 府 會 主 動 出 擊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我 們 希 望 透 過 這 法 例 , 第 一 是 能 起 阻 嚇 作 用 , 第 二 是 希 望 能 提 高 巿 民 的 警 覺 性 , 換 言 之 , 若 巿 民 收 到 一 些 沒 有 回 郵 地 址 的 訊 息 , ( 發 訊 者 ) 已 經 觸 犯 法 例 。 第 三 個 保 障 是 , 若 巿 民 已 ( 向 發 訊 者 ) 表 示 不 收 這 些 訊 息 , 但 在 外 地 公 幹 時 仍 收 到 這 類 訊 息 , 結 果 電 訊 公 司 要 收 取 漫 遊 費 用 或 額 外 費 用 、 或 國 際 電 話 費 用 時 , 根 據 該 條 例 , 無 論 法 庭 是 否 判 有 關 人 士 違 例 , 只 要 俱 備 基 本 證 據 , 市 民 已 可 向 發 訊 者 進 行 民 事 申 索 , 如 涉 及 款 項 少 於 五 萬 元 , 我 們 建 議 市 民 可 透 過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申 索 。
記 者 : 是 否 代 表 政 府 會 主 動 出 擊 . . .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一 般 來 說 , 我 們 會 跟 據 投 訴 工 作 , 因 為 我 們 不 希 望 設 立 很 龐 大 的 執 法 隊 伍 。 但 有 些 較 嚴 重 的 情 況 , 例 如 是 有 系 統 地 、 透 過 軟 件 去 收 集 他 人 的 電 子 地 址 , 以 作 濫 發 訊 息 用 途 時 , 在 處 理 這 些 較 嚴 重 的 罪 行 , 我 們 或 會 聯 同 警 方 較 積 極 地 執 法 。
記 者 : 你 剛 才 表 示 , 這 條 例 不 會 規 管 真 人 致 電 , 但 若 該 電 話 已 登 記 在 名 冊 上 , 真 人 致 電 是 否 亦 受 規 管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, 我 們 不 會 規 管 人 對 人 的 話 音 來 電 , 因 為 我 們 希 望 容 許 有 限 度 的 個 人 促 銷 活 動 。 我 們 亦 收 到 很 多 意 見 , 例 如 中 小 企 的 關 注 , 部 分 人 士 亦 擔 心 可 能 影 響 就 業 。 由 於 我 們 已 制 訂 了 不 接 收 訊 息 登 記 冊 , 若 你 的 電 子 地 址 已 登 記 於 名 冊 內 , 但 有 商 業 機 構 透 過 該 登 記 冊 獲 取 你 的 電 話 後 , 再 致 電 該 登 記 者 作 人 對 人 的 促 銷 活 動 , 這 行 為 已 屬 違 法 , 因 為 這 登 記 冊 的 用 途 不 是 為 商 業 機 構 提 供 方 便 , 讓 它 們 獲 取 電 話 號 碼 進 行 促 銷 活 動 。
記 者 : 如 發 訊 人 不 顯 示 其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郵 地 址 , 執 法 機 關 如 何 追 查 ? 消 費 者 可 能 無 法 投 訴 。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並 非 沒 有 辦 法 的 。 如 有 需 要 , 電 訊 管 理 局 可 要 求 網 絡 商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, 這 些 技 術 性 的 問 題 , 我 們 是 完 全 可 以 解 決 的 , 稍 後 我 的 同 事 會 向 你 們 解 釋 。
記 者 : 條 例 最 快 可 在 何 時 實 施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我 希 望 《 條 例 草 案 》 可 於 明 年 通 過 , 確 實 時 間 則 須 交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決 定 。 我 相 信 立 法 會 議 員 亦 很 明 白 市 民 對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, 定 會 盡 快 進 行 審 議 。
( 請 同 時 參 閱 談 話 內 容 的 英 文 部 分 。 )
2 0 0 6 年 7 月 6 日 ( 星 期 四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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