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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 法 會 :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
局 長 就 「 加 強 規 管 商 業 促 銷 手 法 」 議 案 的 致
辭 全 文 ( 只 有 中 文 )
以 下 為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葉 澍 堃 今 日 ( 六
月 二 十 九 日 )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陳 鑑 林 議 員 提
出 的 議 案 的 致 辭 全 文 ( 只 有 中 文 ) :
主 席 女 士 :
我 非 常 感 謝 剛 才 各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。 電 訊 管 理
局 局 長 也 在 此 很 小 心 聆 聽 , 我 相 信 他 會 考 慮
各 位 的 意 見 。 以 電 話 促 銷 及 街 頭 促 銷 的 方 法
來 推 銷 產 品 或 服 務 越 來 越 普 遍 , 亦 因 此 對 大
眾 造 成 各 種 滋 擾 。 我 自 己 亦 經 常 被 直 銷 電 話
滋 擾 , 例 如 一 日 收 到 幾 次 推 銷 醫 療 服 務 或 者
植 髮 和 生 髮 的 直 銷 電 話 。 雖 然 上 星 期 我 在 本
會 議 堂 內 險 些 暈 倒 , 但 亦 不 至 需 要 每 日 看 數
次 醫 生 ; 雖 然 我 頭 髮 不 是 太 多 , 但 暫 時 亦 不
需 要 生 髮 服 務 ! 我 曾 就 如 何 對 付 這 些 直 銷 電
話 的 滋 擾 請 教 曾 俊 華 局 長 , 由 於 曾 局 長 現 正
在 海 外 公 幹 , 因 此 , 今 天 我 除 了 代 表 我 自 己
, 亦 同 時 在 他 缺 席 期 間 代 他 在 今 日 的 辯 論 上
發 言 。
根 據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( 消 委 會 ) 所 提 供 的 資 料
, 消 委 會 收 到 有 關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, 大
部 份 涉 及 電 訊 和 廣 播 服 務 ,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和
二 零 零 四 年 分 別 有 1135 宗 和 1709 宗 , 而 在
今 年 頭 五 個 月 則 有 1138 宗 , 分 別 佔 消 委 會 在
有 關 期 間 所 收 到 的 涉 及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
的 29% 、 33% 和 40% 。 其 他 較 多 涉 及 不 良 銷
售 手 法 的 投 訴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則 包 括 海 外 渡 假
屋 、 健 身 會 、 酒 店 會 籍 和 美 容 院 服 務 。 上 述
服 務 分 別 佔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、 二 零 零 四 年 和 今
年 頭 五 個 月 消 委 會 所 收 到 關 於 不 良 銷 售 手 法
的 投 訴 的 11% 、 13% 和 12% 。
雖 然 消 委 會 並 沒 有 就 涉 及 電 話 促 銷 和 街 頭 促
銷 的 不 良 銷 售 手 法 的 投 訴 作 出 獨 立 統 計 , 不
過 , 消 委 會 表 示 , 不 少 關 於 電 訊 和 廣 播 服 務
, 以 及 其 他 上 述 服 務 的 投 訴 均 涉 及 電 話 促 銷
和 街 頭 促 銷 。
全 面 規 管 商 業 促 銷 手 法 可 能 會 干 預 正 常 的 商
業 運 作 , 因 此 , 我 們 必 須 在 保 障 消 費 者 和 確
保 日 常 商 業 運 作 不 會 受 到 阻 礙 兩 者 之 間 , 取
得 平 衡 。 其 實 , 現 行 已 有 多 條 法 例 和 普 通 法
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, 例 如 : -
( i ) 《 服 務 提 供 ( 隱 含 條 款 ) 條 例 》 訂
明 服 務 供 應 商 須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, 以 合 理 程 度
的 謹 慎 及 技 術 作 出 服 務 等 隱 含 條 款 ;
( i i ) 《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》 禁 止 就 營 商 過
程 中 所 提 供 的 貨 品 作 虛 假 商 品 說 明 、 虛 假 標
記 和 錯 誤 陳 述 ;
( i i i ) 《 不 合 情 理 合 約 條 例 》 授 權 法
庭 就 經 裁 定 屬 不 合 情 理 的 售 賣 合 約 或 服 務 提
供 合 約 給 予 濟 助 。 而 供 應 商 對 消 費 者 施 加 不
當 的 影 響 , 又 或 運 用 任 何 不 公 平 的 手 法 , 都
是 法 庭 在 考 慮 合 約 是 否 不 合 情 理 的 有 關 事 項
; 及
( i v ) 《 管 制 免 責 條 款 條 例 》 對 於 可 以
藉 合 約 條 款 或 其 他 方 法 而 逃 避 民 事 法 律 責 任
的 程 度 , 加 以 限 制 。
此 外 , 我 們 亦 有 法 例 針 對 個 別 服 務 或 產 品 的
實 際 情 況 , 保 障 使 用 有 關 服 務 和 產 品 的 消 費
者 。 例 如 , 《 電 訊 條 例 》 便 有 針 對 電 訊 牌 照
持 有 人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,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保 障 。
關 於 電 話 促 銷 和 街 頭 促 銷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問 題
, 政 府 已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跟 進 。 就 陳 鑑 林 議 員
在 議 案 中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措 施 , 以 下 是 政 府 的
回 應 :
就 設 立 「 拒 絕 接 收 促 銷 電 話 」 制 度 的 問 題 ,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理 解 促 銷 電 話 可 能 對 電 訊 用 戶
帶 來 不 便 , 尤 其 是 一 些 由 機 器 撥 出 的 推 廣 電
話 。 發 出 這 些 訊 息 的 公 司 可 以 利 用 科 技 以 低
成 本 在 短 時 間 內 撥 出 大 量 電 話 , 影 響 電 訊 網
絡 的 運 作 。 因 此 , 從 電 訊 政 策 的 角 度 , 工 商
及 科 技 局 計 劃 立 法 規 管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, 規 管
範 圍 包 括 以 機 器 發 出 的 濫 發 電 話 。 由 人 手 撥
出 的 促 銷 電 話 由 於 涉 及 較 高 的 成 本 , 可 能 濫
發 的 問 題 未 到 達 需 要 規 管 的 程 度 。 況 且 若 規
管 這 類 電 話 , 會 涉 及 應 否 禁 止 某 些 商 業 活 動
使 用 電 訊 網 絡 的 權 利 , 我 們 需 要 仔 細 考 慮 在
接 收 訊 息 人 士 的 權 利 和 商 業 機 構 以 電 訊 網 絡
作 推 廣 業 務 的 權 利 之 間 ,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。 工
商 及 科 技 局 已 收 集 有 關 團 體 對 建 議 法 例 大 綱
的 意 見 , 並 會 在 下 月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
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。
至 於 規 定 電 訊 公 司 須 為 客 戶 提 供 過 濾 濫 發 促
銷 電 話 或 短 訊 的 服 務 方 面 , 為 客 戶 提 供 過 濾
濫 發 促 銷 電 話 或 短 訊 , 屬 於 增 值 服 務 。 現 時
電 訊 營 辦 商 提 供 增 值 服 務 , 主 要 是 配 合 用 戶
的 需 求 。 由 於 部 分 促 銷 電 話 , 尤 其 是 那 些 以
機 器 撥 出 的 推 廣 電 話 , 均 隱 藏 來 電 號 碼 , 工
商 及 科 技 局 會 與 電 訊 營 辦 商 商 討 , 鼓 勵 他 們
為 電 訊 用 戶 提 供 服 務 , 以 過 濾 沒 有 來 電 顯 示
的 打 入 電 話 。 除 此 之 外 , 電 訊 營 辦 商 目 前 無
法 識 別 促 銷 電 話 。 若 社 會 認 為 這 些 促 銷 電 話
需 要 加 以 識 別 , 使 電 訊 網 絡 能 因 應 接 收 用 戶
的 意 願 作 出 過 濾 ,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可 與 電 訊 營
辦 商 研 究 這 方 面 的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。
主 席 女 士 ,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屬 於 街 道 管 理 問 題
,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都 有 參 與 。 由 於 在 通 常 情 況
下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並 不 涉 及 實 際 貨 物 買 賣 , 因
此 政 府 不 能 以 無 牌 販 賣 的 罪 行 作 出 檢 控 。 如
有 關 活 動 阻 礙 清 掃 街 道 的 工 作 , 食 物 環 境 衞
生 署 ( 食 環 署 ) 人 員 會 先 行 發 出 警 告 , 負 責
推 銷 商 品 的 人 亦 多 數 合 作 , 把 物 品 移 開 。 若
有 關 人 士 不 理 會 警 告 或 繼 續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
阻 塞 ,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會 採 取 適 當 檢 控 行 動 。
例 如 根 據 《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》 ( 第 228 章
) 第 4A 條 的 規 定 ,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在 公 眾 地 方
造 成 阻 礙 。 此 外 ,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如 食 環 署 與
警 務 處 不 時 採 取 聯 合 行 動 , 以 管 制 這 些 活 動
所 造 成 的 妨 礙 及 滋 擾 。 在 今 年 一 月 至 五 月 期
間 , 相 關 部 門 已 就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發 出 超 過 2600
個 口 頭 警 告 及 作 出 53 宗 檢 控 行 動 。 各 部 門 會
繼 續 合 作 , 管 理 街 頭 推 銷 活 動 。
此 外 , 陳 鑑 林 議 員 在 他 的 議 案 中 促 請 政 府 鼓
勵 商 戶 簡 化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合 約 條 文 , 令 條 文
更 清 晰 及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; 以 及 加 強 罰 則 , 嚴
懲 誤 導 及 欺 騙 性 的 促 銷 行 為 。 我 們 深 信 幫 助
消 費 者 行 使 其 權 利 和 作 出 選 擇 , 以 及 提 倡 良
好 的 經 營 手 法 , 是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基 本 方
法 。 因 此 , 政 府 同 意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議 案 中 有
關 政 府 應 鼓 勵 商 戶 簡 化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合 約 條
文 , 令 條 文 更 清 晰 及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。 事 實 上
, 消 委 會 一 直 致 力 提 倡 良 好 的 營 商 手 法 。 消
委 會 在 今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更 公 開 發 表 《 良 好 企
業 社 會 責 任 指 引 》 , 為 業 界 就 良 好 的 營 商 手
法 提 供 有 價 值 而 方 便 的 參 考 。 該 《 指 引 》 涵
蓋 宣 傳 推 廣 、 標 示 價 格 , 以 及 合 約 條 文 應 儘
量 簡 潔 易 明 等 多 個 範 疇 。 多 個 商 會 、 工 商 組
織 和 專 業 團 體 均 對 該 《 指 引 》 作 出 積 極 回 應
。 此 外 , 消 委 會 亦 正 協 助 美 容 業 界 制 訂 良 好
的 經 營 守 則 , 以 提 升 美 容 業 界 的 服 務 水 平 和
進 一 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。
在 電 訊 服 務 方 面 ,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已 向 電 訊
牌 照 持 有 人 發 出 指 引 , 要 求 持 牌 人 在 促 銷 、
推 廣 或 宣 傳 電 訊 產 品 或 服 務 時 , 須 確 保 產 品
及 服 務 的 說 明 清 晰 及 準 確 , 以 及 所 有 費 用 均
清 晰 列 明 或 易 於 確 定 。
除 了 一 般 性 的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法 例 外 , 在 電 訊
服 務 方 面 , 根 據 《 電 訊 條 例 》 7M 條 , 電 訊 牌
照 持 有 人 在 提 供 或 獲 取 電 訊 網 絡 、 電 訊 系 統
、 電 訊 裝 置 、 顧 客 設 備 或 服 務 時 , 包 括 促 銷
、 推 廣 或 宣 傳 該 等 網 絡 、 系 統 、 裝 置 、 顧 客
設 備 或 服 務 , 不 能 作 出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的
行 為 。 如 牌 照 持 有 人 違 反 《 電 訊 條 例 》 或 牌
照 條 件 的 規 定 , 電 訊 管 理 局 局 長 可 根 據 情 況
考 慮 向 牌 照 持 有 人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, 要 求 其 執
行 補 救 措 施 , 或 施 加 罰 款 。 若 為 初 犯 , 罰 款
金 額 可 高 達 20 萬 元 , 若 為 再 犯 , 罰 款 金 額 可
高 達 100 萬 元 。 電 訊 管 理 局 並 已 發 出 一 份 《
電 訊 條 例 》 7M 條 內 有 關 具 誤 導 性 或 欺 騙 性 的
行 為 的 指 引 , 讓 業 界 及 消 費 者 瞭 解 在 條 例 下
所 應 履 行 的 責 任 和 擁 有 的 權 利 。 消 費 者 如 認
為 電 訊 牌 照 持 有 人 的 推 廣 方 法 具 誤 導 性 或 欺
騙 性 , 可 向 電 訊 管 理 局 投 訴 。 如 有 足 夠 表 面
證 據 , 電 訊 管 理 局 會 展 開 調 查 。
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議 案 ,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設
立 合 約 冷 靜 期 , 給 予 消 費 者 時 間 考 慮 服 務 計
劃 的 詳 情 , 以 及 決 定 最 終 是 否 接 受 有 關 服 務
。 就 電 訊 服 務 的 促 銷 行 為 , 電 訊 管 理 局 於 今
年 三 月 制 定 了 九 項 最 佳 做 法 指 標 , 其 中 一 項
是 服 務 確 認 通 話 。 電 訊 營 辦 商 在 提 供 服 務 之
前 , 用 電 話 確 認 消 費 者 同 意 購 買 在 書 面 申 請
上 要 求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。 這 些 確 認 通 話 必 須 準
確 及 可 靠 , 同 時 亦 需 給 予 消 費 者 取 消 或 改 變
申 請 的 機 會 。 因 此 , 消 費 者 實 際 上 可 享 有 一
段 等 同 「 合 約 冷 靜 期 」 的 時 間 。
總 括 而 言 , 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會 繼 續 積 極 跟 進
因 電 話 促 銷 及 街 頭 促 銷 活 動 日 益 普 遍 所 帶 來
的 的 滋 擾 、 阻 塞 通 道 和 消 費 者 被 推 銷 員 誤 導
或 欺 騙 的 問 題 。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亦 會 在 下 月 就
立 法 規 管 濫 發 電 子 訊 息 向 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
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。
多 謝 主 席 女 士 。
完
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( 星 期 三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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