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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談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措 施
以 下 為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今 日 ( 二 月 二
十 四 日 ) 出 席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團 體 午 餐 會 後 ,
回 應 新 聞 界 代 表 提 問 的 談 話 內 容 ( 中 文 部 分 )
: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政 府 去 年 六 月 就 濫 發 訊 息 對 社 會 各 界 造 成 的 影 響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, 經
考 慮 各 界 的 意 見 後 , 我 們 現 計 劃 推 出 名 為 「
STEPS 」 的 反 濫 發 訊 息 行 動 。 這 一 籃 子 的 措
施 包 括 五 方 面 :
第 一 方 面 是 加 強 現 有 的 規 管 措 施 。 我 們 會 與
相 關 的 業 界 組 織 及 服 務 營 辦 商 合 作 , 從 兩 方
面 着 手 工 作 。 第 一 方 面 是 傳 真 。 第 二 方 面 是
短 訊 ( SMS ) 及 多 媒 體 信 息 ( MMS ) 服 務 。
首 先 , 我 們 會 與 固 定 電 訊 網 絡 服 務 營 辦 商 緊
密 合 作 , 對 繼 續 向 已 明 言 「 不 收 傳 真 」 的 客
戶 濫 發 傳 真 這 等 不 負 責 任 的 促 銷 行 為 , 作 出
懲 處 。 至 於 SMS 及 MMS 服 務 方 面 , 我 們 會 與
業 界 合 作 , 將 已 公 布 的 工 作 守 則 的 適 用 範 圍
, 涵 蓋 所 有 透 過 SMS 及 MMS 擅 自 發 出 的 宣 傳
信 息 。
第 二 方 面 是 技 術 解 決 方 案 。 我 們 會 與 業 界 合
辦 一 系 列 的 研 討 會 、 會 議 及 展 覽 , 向 所 有 使
用 者 推 廣 反 濫 發 訊 息 的 技 術 方 案 。
第 三 方 面 是 教 育 。 我 們 會 與 業 界 組 織 合 作 ,
推 廣 有 關 濫 發 訊 息 的 資 訊 活 動 , 提 高 消 費 者
的 意 識 ,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正 確 資 訊 及 有 用 資 料
。
第 四 方 面 是 合 作 。 合 作 將 會 有 兩 個 層 次 , 一
個 是 本 地 的 層 次 , 另 一 個 則 是 國 際 的 層 面 。
在 香 港 , 政 府 與 有 關 的 業 界 合 作 是 必 然 的 ,
其 中 一 項 可 行 的 合 作 , 是 由 政 府 作 出 統 籌 和
促 進 的 角 色 , 而 本 地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營 辦 商 則
合 作 製 備 共 用 的 黑 名 單 , 過 濾 濫 發 的 信 息 ,
並 不 時 更 新 共 用 的 黑 名 單 。
在 國 際 層 面 方 面 , 由 於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的 濫 發 訊 息 都 是 源 自 海 外 , 因 此 我 們 會 繼 續 積 極 參
與 類 似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、 經 濟 合 作 及 發
展 組 織 、 國 際 電 信 聯 盟 等 國 際 組 織 的 工 作 ,
聯 手 訂 定 機 制 , 以 處 理 問 題 。 此 外 , 特 區 政
府 短 期 內 會 簽 署 一 份 為 合 作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行
動 而 製 備 的 多 邊 諒 解 備 忘 錄 。
第 五 方 面 是 法 定 措 施 。 在 考 慮 各 界 的 意 見 後
,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制 定 法 例 , 規 管 濫 發 的 信
息 。 對 於 立 法 的 內 容 , 各 界 亦 有 不 同 的 意 見
。 但 明 顯 地 , 我 們 一 方 面 要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活
動 , 另 一 方 面 要 讓 合 法 地 以 電 子 方 式 促 銷 的
活 動 得 以 適 當 發 展 。 這 兩 者 之 間 需 要 取 得 平
衡 。 我 們 要 先 行 確 定 大 家 均 可 接 受 的 法 律 模
式 的 框 架 , 然 後 才 可 展 開 制 定 法 例 的 工 作 。
未 來 數 月 , 我 們 會 邀 請 各 有 關 團 體 派 出 代 表
, 與 我 們 繼 續 作 出 討 論 , 希 望 能 於 明 年 把 全
套 法 例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。
我 相 信 這 一 籃 子 的 工 作 將 會 十 分 艱 辛 , 我 們
需 要 大 家 全 力 支 持 , 合 作 和 努 力 。 我 們 有 信
心 , 推 行 這 個 合 作 模 式 , 讓 政 府 、 資 訊 通 訊
科 技 業 界 、 電 子 促 銷 業 界 及 市 民 組 成 聯 合 陣
線 , 可 以 成 功 打 擊 這 個 廿 一 世 紀 的 大 問 題 。
記 者 : 你 剛 才 提 出 , 現 時 香 港 濫 發 訊 息 的 情
況 已 很 嚴 重 ,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即 時 措 施 以 解 決
問 題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現 時 香 港 的 情 況 已 十 分
嚴 重 ,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, 從 電 腦 接 收 的 信 息 ,
其 中 約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為 濫 發 郵 件 , 個 別 人 士
更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電 郵 屬 於 濫 發 , 這 情 況 十
分 嚴 重 , 因 為 我 們 也 需 要 使 用 相 當 的 資 源 消
除 這 些 濫 發 的 信 息 。
記 者 : 這 一 籃 子 的 方 案 有 沒 有 時 間 表 , 何 時
推 出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今 日 便 開 始 。 我 們 將 就
那 五 方 面 的 措 施 開 始 工 作 。
記 者 : 有 何 懲 處 方 法 , 以 起 阻 嚇 作 用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在 傳 真 方 面 , 我 們 希 望
能 縮 短 時 間 , 加 快 中 斷 違 規 商 戶 的 電 訊 服 務
。 現 時 我 們 會 先 對 商 戶 發 出 警 告 , 在 某 一 段
時 間 後 才 停 止 其 服 務 。 對 於 使 用 這 類 促 銷 手
法 的 商 戶 , 我 們 希 望 能 以 更 短 的 時 間 , 便 能
停 止 它 們 濫 發 訊 息 。
記 者 : 可 否 講 述 現 時 濫 發 訊 息 的 情 況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現 時 濫 發 訊 息 的 情 況 已
十 分 嚴 重 。 在 香 港 來 說 , 最 近 進 行 的 一 項 調
查 顯 示 , 約 百 分 之 六 十 經 電 腦 接 收 的 信 息 是
屬 於 濫 發 , 甚 至 有 個 別 人 士 表 示 , 他 們 所 收
的 信 息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是 濫 發 , 這 現 象 對 我 們
正 常 的 操 作 是 有 一 定 影 響 , 因 此 , 我 們 需 就
這 方 面 進 行 適 當 的 工 作 。
記 者 : 超 過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濫 發 郵 件 是 從 外 國
來 , 本 地 立 法 的 作 用 其 實 是 指 哪 方 面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的 濫 發 訊 息 源 於 海 外 , 香 港 作 源 頭 的 濫 發 郵 件 只 佔 百
分 之 五 。 我 們 現 在 的 工 作 分 幾 個 層 次 , 第 一
, 最 重 要 是 在 教 育 方 面 。 若 我 們 這 一 代 還 未
了 解 濫 發 郵 件 的 損 害 , 希 望 我 們 下 一 代 可 以
對 濫 發 郵 件 的 損 害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。 第 二 方
面 , 我 們 也 可 以 與 其 他 國 家 或 國 際 組 織 合 作
, 研 究 如 何 解 決 那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源 於 海 外 的
濫 發 郵 件 。 我 們 亦 會 立 法 , 一 方 面 希 望 阻 止
某 些 人 士 因 為 香 港 沒 有 相 關 法 例 , 利 用 香 港
作 為 濫 發 郵 件 的 發 源 地 , 另 一 方 面 在 執 法 上
可 以 繼 續 合 作 。
記 者 : … 如 何 打 擊 濫 發 傳 真 …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現 在 我 們 有 一 套 措 施 ,
受 影 響 人 士 若 已 通 知 服 務 供 應 商 不 希 望 收 到
這 些 濫 發 傳 真 , 商 戶 應 該 停 止 發 出 , 若 它 們
繼 續 發 放 , 有 關 固 網 商 會 盡 量 於 最 短 時 間 內
中 斷 它 的 電 訊 服 務 。
記 者 : … 黑 名 單 …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我 們 在 各 方 面 也 會 考 慮
, 我 們 現 在 將 開 始 與 有 關 網 絡 商 討 論 有 效 的
方 法 。 剛 才 你 提 出 來 的 幾 點 我 們 都 會 討 論 。
記 者 : 懲 罰 方 面 需 達 至 那 個 程 度 才 具 阻 嚇 力
, 打 擊 濫 發 訊 息 的 問 題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在 立 法 方 面 , 我 們 首 先
要 作 出 一 個 平 衡 , 一 方 面 我 們 希 望 能 減 少 這
些 濫 發 訊 息 , 另 一 方 面 則 不 希 望 阻 礙 需 要 使
用 這 些 信 息 促 銷 的 商 戶 的 業 務 發 展 。 我 們 必
須 先 取 得 平 衡 , 再 研 究 下 一 步 , 以 作 出 適 當
的 規 管 。
記 者 : 這 些 措 施 會 否 影 響 正 常 的 商 貿 活 動 ,
很 多 正 當 的 商 貿 都 會 以 電 子 郵 件 來 促 銷 , 怎
樣 界 定 哪 些 為 濫 發 訊 息 ? 哪 些 是 正 常 的 商 貿
信 息 ?
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: 這 是 十 分 困 難 的 問 題 。
我 在 剛 才 的 演 辭 內 也 提 出 了 數 個 不 同 的 問 題
, 各 界 也 持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。 因 此 , 在 未 來 數
月 , 我 們 會 與 有 關 的 業 界 研 究 , 如 何 制 定 一
個 平 衡 的 解 決 方 法 。
( 請 同 時 參 考 談 話 內 容 的 英 文 部 分 。 )
完
2 0 0 5 年 2 月 2 4 日 ( 星 期 四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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